资溪县纪委监委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严肃财经纪律,节约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运转,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委机关各部室、各派驻机构、县委巡察机构。
第三条 经费开支报销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财经法规和我县财政局相关规定。
(一)工资福利。工资发放按所属编制及岗位执行,委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实行公务员工资;参公人员可以比照公务员工资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事业绩效工资;福利发放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没有文件规定的福利禁止发放。
(二)公务接待。公务接待由负责接待的部室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注明接待何处人员、同行人数及陪餐人数,经分管副书记批准后,交办公室办理;公务接待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按正常程序审批的公务接待,须及时向分管副书记电话请示,经同意后,事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三)办公用品购置。笔、纸等易消耗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各部门按需到办公室领取,需购置固定资产的填写《办公设备采购申请表》经分管副书记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转交相关部门;报销办公用品类票据(包括通讯费、文印费、报刊资料费等),各项开支需注明用途,附明细,对与办公无关的支出不予报销。
(四)工作用餐。委干职工因工作需用工作餐,由部门负责人报协管委领导或分管副书记批准后,通知办公室统一安排。未经批准而订餐,费用由用餐人员自理。
(五)涉案款项追缴。涉案款的没收由承办部门填报没收款项登记表,交由办公室办理缴款通知书、电子发票等相关手续;涉案款的暂扣由承办部门填报暂扣款项登记表,交由办公室办理暂扣相关手续。所有涉案款项的追缴工作均由承办部门负责跟进督办到位。
(六)大额资金使用。由相关部门提交专题报告,经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七)其他支出如培训费等,由相关部门报分管办公室副书记批准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四条 费用报销相关规定
(一)费用报销严格实行“三单合一”和“一单三签”制度,即:审批单、正规发票和清单,由经办人、交办人﹙核实人﹚签字后,经办人交分管副书记审批。
(二)报销的发票(原始凭证)应具有以下内容:单位名称、填制日期、款项内容(用途)、金额、填制单位发票专用章。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一般应为正式发票或财政票据,并盖有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禁止白条报支有关费用。
(三)各项开支须在费用发生30日内完成报账手续。
(四)报销方式采取银行直接对商家转账结算,减少现金支付和向具体经办人转账或用公务卡结算。
(五)财务人员要严格把关,及时汇总各项开支报销事宜,对票据不规范、不合理及手续不完善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条 如发生违规报销、虚假报销费用造成不良后果,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常委会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