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溪县纪委监委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印章管理工作,规范用章程序,维护印章的凭信作用与权威性,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各类印章的管理、使用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县纪委县监委的印章包括:委机关办公室保管的纪委印章、监委印章、纪委办公室印章、监委办公室印章,委机关其他部室印章,委派驻机构印章,党总支印章、党支部印章以及其他印章。
第四条 各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要加强日常用章检查,防范违规用章。
(一)各印章管理部门须确定印章保管及使用责任人即印章管理员;
(二)各印章管理部门的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放在保险柜或加锁保存;用章时,要随用随拿,用后归位,严禁随意放置;
(三)印章管理员临时因事离岗超过两天的,各印章管理部门需指定人员暂时代管,并办理交接手续;
(四)印章管理员调离工作岗位的,需按要求及时转交保管的印章和印章使用台账,办完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五条 委机关印章使用办法。
(一)使用县纪委印章、县监委印章需委机关主要领导审批;
(二)使用县纪委办公室印章、县监委办公室印章需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
(三)委机关印章实行用章登记制度。用章前,用章经办人须认真填写《县纪委监委印章使用登记表》,写明用章时间、事宜、用章类别。经办人并报批准人批准;
(四)办公室印章管理员要严格按程序、按权限用章,用章前要检查申请用章手续是否齐全,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各类文件拒绝用章;
(五)严禁任何人员使用委印章在空白纸张、空白表格、空白便条上用章,用章需在办公室内,除特殊情况外,禁止带章外出使用。
第六条 委其他印章使用参照委机关印章使用办法执行并承担用章责任。
第七条 委各部门管理的印章遗失或被盗需及时向委主要领导和办公室报告,积极采取挽救措施。
第八条 委各部门印章的刻制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并备案登记。
第九条 如发生印章遗失、错误用章等导致不良后果,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