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溪县纪委监委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委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和档案管理的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当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委机关各部室、各派驻机构、巡察机构的档案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档案的保管
(一)设立委档案室,档案室设在办公室内,分管办公室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办公室主任兼任档案室负责人,办公室职员兼任档案室工作人员;
(二)办公室负责对档案室进行管理,档案室要配有专用库房,要注意保持库房内的清洁卫生,要有防虫、防潮、防火、防盗等措施,库房内禁止吸烟和放置易燃易爆物,确保档案安全;
(三)办公室按要求在档案室中为委机关各部室、各派驻机构、巡察机构提供档案存放场地、设备,具体档案资料由档案所属的部门自行整理、归档管理;
(四)委机关各部室、各派驻机构、巡察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档案管理办法,办法要有严格的保密措施和借阅规定;
(五)办公室要做好办公室的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对上级来文、下发的文件、机关财务资料等要分类收集、整理、归档并制作相应台账;
(六)其他部门要严格依据各自制定的档案管理办法,对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并做好相应台账;
(七)档案台账既要有综合性的报表,也要有明细表,对于一般性的文件、资料,按时限要求,定期由档案所属部门送县档案管保管;对于涉密文件、资料,在保密期限到期后,由档案所属部门按要求进行销毁;
(八)各部门将档案移交县档案管保管时要做好交接记录,交接凭证需与台账内容一致,台账一式3份,由档案所属部门自存1份,交县档案管1份,交委档案室备案1份;
(九)委档案室工作人员要定期更新委档案统计报表,要定期检查档案室档案保管状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处理。
第四条 档案的查阅、借阅
(一)委档案室的档案查阅、借阅以档案所属的部门管理为主,办公室协助配合;
(二)查阅、借阅档案室的档案资料需档案所属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并依情况填写《委档案室档案查阅登记表》或《委档案室档案借阅登记表》,借阅的档案要按期归还;
(三)档案查阅、借阅人员应保护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拆散案卷或抽去其中张页,不得在文件上划线、打叉或涂改,不得污损案卷;
(四)未经档案所属部门的分管副书记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公布档案资料;
(五)外单位需查阅、借阅档案室档案资料时,需凭正式介绍信,经档案所属部门的分管副书记批准后方可查阅、借阅;
(六)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严防档案丢失和各种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五条 档案工作人员行为要求
(一)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保密制度,不得随意携带档案出档案室,不得随意透露档案内容;
(二)涉密档案要严加保管,加锁密封,禁止随意乱放;
(三)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摘抄、传播涉密事项;
(四)对档案收进、移出、利用、销毁等方面的情况,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登记造册,做好统计和移交工作;
(五)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必须办完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条 如发生档案丢失及失、泄密问题造成不良后果,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常委会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资溪县纪委监委档案查阅登记表
2.资溪县纪委监委档案借阅登记表
附件1:
资溪县纪委监委档案查阅登记表 |
序号 | 时间 | 查阅事由 | 查阅的档案资料名称 | 查阅人 | 批准人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2:
资溪县纪委监委档案借阅登记表 |
序号 | 时间 | 借阅事由 | 借阅资料名称 | 借阅人 | 批准人 | 归还时间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