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溪县纪委监委大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大数据与纪检监察工作有效结合,促进各部门信息及时有效共享,切实提高全县纪检监察工作科学化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组织建设
第二条 硬件设施 资溪县纪委监委大数据库依托专用电脑搭建,按涉密设备管理,通过定期录入、现场查阅、拷贝调取实现数据集成和共享。
第三条 数据构成
资溪县纪委监委大数据库分成以下版块
1.纪法资料库
①党纪党规区
②法律法规区
③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政策方针及关于重点监管行业专业性政策文件区
④中央、省、市纪委监委指导性文件区
⑤县纪委监委正式印发文件区
⑥其他数据区
2.监督信息库
①被监督单位三定方案及责任分工区
②被监督单位班子成员、重点岗位干部信息区
③被监督单位政治生态报告区
④全县科级干部与股级干部廉政档案
⑤其他数据区
3.文本模版库
①执纪执法文本模版区
②本单位各部门工作小结、总结、调研报告、工作汇报区
③本单位各部门经验做法、精品文稿区
④收集到的县外经验做法、精品文稿及反面警示教育案例等学习借鉴资料区
⑤其他数据区
4.大数据监管平台
①项目资金信息区
②公车信息区
③三公消费信息区
⑦其他数据区
三、维护管理
第四条 职责分工
1.资溪县纪委监委大数据库管理主体为委办公室,负责专用电脑日常维护、数据梳理备份、安全管理和信息台账管理等工作;
2.各部门负责数据来源供应,严格保障数据真实、有效性;负责数据准确性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数据,及时联系管理员进行修改。
第五条 数据收集
1.数据来源:各部门指派专人担任信息员,负责收集汇总本部门、对口联系单位相关数据;
2.数据审核:各执纪审查协作片区长、室主任、巡察办主任、巡察组组长负责对数据进行审核;
3.数据录入:审核后数据报由办公室完成录入,并认真填写《资溪县纪委监委大数据库录入台账》。
4.各部门信息员如发生岗位调整,要及时做好移交工作,并在一周内将调整人员名单报委办公室备案。
四、平台使用
第六条 使用对象 资溪县纪委监委大数据库使用对象为县纪委监委领导同志,各部门负责人、巡察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 数据安全 数据库内资料为内部资料,参照涉密资料管理。按照“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资溪县纪委监委大数据库仅限于日常工作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把开机账号密码开放给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外泄平台数据信息。数据查看、调取严格填写《资溪县纪委监委大数据库使用台账》,数据查阅需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数据拷贝需由委协管常委审批。如泄露相关数据信息,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附则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拟定及修改由县纪委监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附件:1.《资溪县纪委监委大数据库录入台账》
2.《资溪县纪委监委大数据库使用台账》
附件1:
资溪县纪委监委大数据库录入台账
录入时间 | 数据名称 | 信息来源 | 所属版块 | 信息员 | 审核人 | 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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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资溪县纪委监委大数据库数据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