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溪县纪委监委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更好地履行县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相关要求,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体干职工须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遵守保密纪律并同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行为作斗争。
第三条 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办公室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办公室主任、文件收发员、机房管理员组成。
第四条 文件保密
(一)办公室要认真执行涉密文件登记制度,实行专人负责,将收文时间、发文字号、密级、标题等逐项登记清楚,对传阅的涉密文件,实施严格的跟踪管理;
(二)所有涉密文件都要用专门文件夹呈送领导阅示,专人催办并负责收回,按要求存放在密码保险柜内,不得外借;
(三)复制涉密文件应当经原制发机关批准并登记造册,确需复制分发的应重新编排顺序号和履行签收手续;
(四)涉密文件的复制件应注明复制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视同原件管理;
(五)涉密文件销毁时必须登记造册,经分管办公室副书记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到指定地点监销,确保秘密安全;
(六)涉密电子文件是指在计算机系统中生成、存储、处理的机密、秘密和内部的文件、图纸、程序、数据、声像资料等;
(七)涉密电子文件的密级按其所属项目的最高密级界定;
(八)涉密电子文件要有密级标识,电子文件的密级标识不能与文件的正文分离,一般标注于正文前面;
(九)涉密电子文件和资料的备份应严加控制,未经许可严禁私自复制、转储和借阅。
第五条 设备保密
(一)涉密计算机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委机关各科室、各派驻机构的涉密计算机要安排专人使用,专人维护,专人负责;
(二)涉密计算机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抓紧维修、清除故障,确保正常工作;
(三)禁止使用涉密计算机上互联网,涉密计算机必须使用专用的数据存储介质;
(四)严禁从互联网将数据拷入涉密计算机,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配备、安装和使用摄像头、无线设备等;
(五)严禁私自改变涉密计算机的用途,拟报废或更换涉密计算机,由办公室按有关要求进行消磁处理和物理损毁;
(六)发现涉密计算机泄密后,应迅速向委主要领导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七)涉密介质主要指存储涉密资料的硬盘、移动硬盘、软盘、光盘等涉密载体,委机关各科室、各派驻机构、巡察机构的涉密介质由各自编号登记,填写《资溪县纪委监委涉密介质登记表》,建立台帐;
(八)对涉密介质,必须标明密级和“严禁拷贝”字样并视同密级文件资料严格管理,各科室、各派驻机构、巡察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涉密介质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涉密和非涉密介质禁止交叉混用,即涉密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中使用,非涉密介质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中使用,涉密介质须存放在密码保险柜中;
(十)存储过涉密信息的介质,不得降低密级使用,不得与存储普通信息的介质混用;新启用存储涉密信息的介质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查杀病毒处理;
(十一)涉密介质在淘汰和报废前,要进行消磁和粉碎处理,严禁将涉密介质作为废品出售;
(十二)涉密介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及保密期限,并视同纸制文件,分密级管理。
第六条 工作保密
(一)全体干职工要严守保密制度,做到:“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抄的秘密坚决不抄”;
(二)要开展经常性的保密自查,针对存在的安全和保密隐患及时整改,不留隐患;
(三)不得在非保密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四)不得擅自或者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
(五)不得在非保密电脑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六)保密要害岗位人员调离工作岗位,须及时向本单位交出本人所保管的密码、密码设备及有关文件、资料、物品等。
第七条 如发生失、泄密问题导致不良后果,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常委会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资溪县纪委监委涉密介质登记台账(2020年度) |
保管部门: |
序号 | 设备编号 | 涉密介质名称 | 首次使用时间 | 存放场所 | 责任人 | 申请报废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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