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监审〔2021〕1号
关于给予龙为民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龙为民,男,汉族,1968年11月出生,江西抚州人,大学文化,1989年7月参加工作,199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7月任资溪一中教师;1993年2月任资溪县委政法委干部;1996年1月历任资溪县陈坊林场副场长,党委委员、副场长,党委副书记、场长,党委书记;2013年7月任资溪县环境保护局党组副书记、局长;2017年10月任资溪县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
经审查,龙为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背离初心使命,理想信念丧失,党性原则缺失,在资溪县环境保护局任职期间,违反政治纪律,落实中央环保政策、决策部署打折扣;不落实巡察整改要求;对抗组织审查;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破坏单位政治生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健身和住宿;违规要求管理对象支付费用并用于送礼。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拒不执行县纪委的处理建议。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他人红包礼金、消费卡1.5万元;违规套取单位资金用于送礼。违反群众纪律,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违反工作纪律,不正当履职,造成重大损失。违反生活纪律,参与“带彩打牌”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从管理对象支付的土特产费和单位套取的资金中用于个人支出,构成职务违法;违规套取奖补资金在帐外支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3.26万元,其中个人分得22.49万元;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6.66万元,涉嫌受贿。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一)(二)(六)项、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资溪县监察委员会会议研究,报2021年1月19日县委常委会会议批准,决定给予龙为民开除公职处分;收缴违纪所得。
本处分决定自2021年1月19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委申请复审。
资溪县监察委员会
2021年1月21日
资溪县监察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月2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