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溪县纪委监委网站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县纪委县监委请销假管理办法

来源:县纪委县监委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0-09-25 15:11:15


 一、 请(休)假

 1.请(休)假2天以内,经分管常委同意后,报分管副书记审批;请(休)假3天以上(含3天),按程序报书记审批。

2.请(休)假1个工作日内,请(休)假人应事前按程序口头报批;请(休)假1个工作日以上,请(休)假人应事前填写《请(休)审批表》,按程序书面报批。

3.经批准后,请(休)假人应于离岗前通报本委办公室。

4.请事假的,抵减个人公休假。

二、外出报备

5.因公出差、出访及外出学习等有计划外出离开资溪的,一般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报备,并通知本委办公室。其他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离开资溪的,应及时电话报备。

6.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需离开资溪的,一般干部应向部门负责人口头报告;常委、委员及其他科级领导干部应向分管副书记口头报告;副书记应向书记口头报告。经批准后,还应将外出安排通报本委办公室。

7.本委办公室负责按照有关要求向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副书记离县外出事项。

三、销假

8.请(休)假及离县人员,返岗后第一时间要向审批人报告销假,并向本委办公室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