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及其背后“四风”问题专项治理,强化警示教育,督促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带头遵纪守法,坚决遏制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及“四风”隐形变异问题的发生,持续深化我县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现将近期查处的5起党员干部酒驾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县纯净文化旅游运营有限公司借用干部李汶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问题。2022年8月25日晚,李汶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并在晚餐时饮酒,聚餐结束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蝴蝶隧道路段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同年9月1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李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10月,李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县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保障中心九级职员张一帆酒驾问题。2022年6月21日晚,张一帆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在建设东路仿古桥路段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次日,资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张一帆作出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2年9月,张一帆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高田乡许坊村村支委委员许何庆屡次酒驾问题。2022年8月7日晚,许何庆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在高田到翁源的路段2公里100米处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因其2017年5月在抚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抚州市交警行政处罚,2022年8月7日系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故同年8月9日资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许何庆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2年11月,许何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鹤城镇泉坑村村委委员龚正荣屡次酒驾问题。2022年5月2日晚,龚正荣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县迎宾大道“长河宾馆”门前路段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因其2019年12月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罚款和行政处罚,2022年5月2日系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故同年5月6日资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龚正荣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5月10日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龚正荣作出罚款222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2年6月,龚正荣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鹤城镇三江村支委委员邱杨平屡次酒驾问题。2022年4月22日晚,邱杨平酒后驾驶江铃宝典皮卡汽车在县解放北路交警大队门口路段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因其2018年4月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罚款和行政处罚,2022年4月22日系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故同年4月26日资溪县公安局对邱杨平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4月28日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邱杨平作出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2年5月,邱杨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应当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身体力行做示范。在“八扬八治”深化作风建设活动开展以后,仍有少数干部纪律意识不强、法纪观念淡薄,抱有“喝一点没关系”的侥幸心理,存在“人情熟不会抓”的特权思想,最终受到党纪国法的严肃惩处。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从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深刻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性,克服侥幸心理,始终以党员干部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带头加强自我约束,不越纪律红线、严守法律底线,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真正把纪法要求转化为行动自觉。
党纪严于国法。各级党组织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八扬八治”深化作风建设精神,践行“八种”正气,抵制“八种”风气,加强“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常敲警钟。督促党员干部筑牢思想防线,推动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带头倡导廉洁守法理念,安全文明驾驶。
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推动纠治四风常态化长效化,对在问题线索大起底中发现和移送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快办快结、严查严纠,同时坚持风腐同查、督战融合,对存在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酒驾醉驾问题和领导干部干预执纪执法司法以及疏于教育管理、管辖范围问题频发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各级党组织要及时将本通报精神传达到全体党员干部、公职人员。
县“八扬八治”活动办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