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开展工作的方式方法,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近日,抚州市纪委印发了《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出)机构监督执纪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提出,派驻(出)机构在市纪委市监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和市纪委市监委授权,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驻在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问题,加强对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及其班子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等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市纪委市监委报告工作。
《实施办法》共九章75条,重点强调了派驻(出)机构针对监督对象应如何开展监督检查,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针对收到的涉及驻在部门的问题线索如何处置、如何办理,怎样开展谈话函询;针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问题线索如何开展初步核实工作;对需要追究党纪或者法律责任的如何立案审查调查、如何处置案件审理工作等,并提出了对派驻(出)机构人员自身的监督管理规定。
《实施办法》要求,派驻(出)机构人员务必要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主动作为、真抓实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人用人规定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巡视巡察整改,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恪守社会道德规范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置、督促整改。要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教育、管理、监督,严格执行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以及回避、保密等制度,坚决严防“灯下黑”,树立依规依法、纪律严明、作风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纪的良好纪检监察干部形象。(抚州市纪委监委 杨荣生)